海关总署就“芬太尼类物质报关出口”答记者问

来源:星空体育APP    发布时间:2025-06-22 12:38:44

  人民网北京3月24日电 (记者王震)据海关总署网站消息,近日海关总署有关负责人就芬太尼类物质报关出口等问题答记者问。

  问题:在芬太尼类物质报关出口方面,中国有什么规定?海关部门采取哪些监管措施防范走私出境?

  海关总署有关负责人:《品品种目录》(2013年版)里面列管的阿芬太尼、芬太尼、瑞芬太尼、舒芬太尼等具有药品属性的芬太尼按照品管理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,进口、出口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,应当持有国家药监管理部门颁发的进口许可证、出口许可证。如果个人携带品和进出境,根据《品和管理条例》,因治疗疾病需要,个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、本人身份证明,可以携带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品和第一类;携带品和第一类出入境的,由海关根据自用、合理的原则放行。医务人员为医疗需要携带少量品和出入境的,应当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监管理部门发放的携带品和证明。海关凭携带品和证明放行。

  2019年芬太尼类物质整类列管,列入《非药用类品和管制品种增补目录》,按照非药品类品和管理。根据公安部发布的《非药用类品和列管办法》,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、买卖、运输、使用、储存和进出口。因科研、实验需要用非药用类品和,在药品、医疗器械生产、检测中需要用非药用类品和标准品、对照品,以及药品生产的全部过程中非药用类品和中间体的管理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。

  中国海关坚持依法管控、综合施策,始终保持查缉芬太尼类物质高压态势,最重要的包含以下措施:加强芬太尼类物质走私风险分析研判,明确查缉重点,加大布控查验力度。充分的发挥CT机、X光机等监管查验设备效能,优化升级智能审图算法,提高智能审图对夹藏走私的识别能力;对机检发现的可疑货物、物品,及时开展人工查验,查缉夹藏、伪瞒报等行为。强化业务培训,持续提升关警员对芬太尼类物质的查缉能力,坚决筑牢芬太尼类物质海关口岸查缉防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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